QYYSBG2021008
陽林發〔2021〕26號
關于印發《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規范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的加工行為,確保松材線蟲病疫木實現安全利用,防止疫情傳播蔓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山縣林業局
2021年11月3日
《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的加工行為,確保松材線蟲病疫木實現安全利用,防止疫情傳播蔓延,根據《植物檢疫條例》、《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廣東省林業局2020年第1號公告》、《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切實加強松材線蟲病疫木處理利用與監管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獲得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變性安全利用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的企業,在我縣從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的,必須遵守本制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執行本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條 對陽山縣松材線蟲病疫木變性安全利用定點加工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管理效能,規范疫木加工,確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傳播。
縣林業局可就地就近選擇松材線蟲病疫木變性處理企業,負責疫木變性處理企業選取和檢疫監管工作。
第三條 疫木除治性采伐申辦的規定。對申請辦理疫木除治性采伐申請者要求應向轄區林業工作站提交申請書(明確定點加工企業名稱和松木除害處理方式)和定點企業處理的證明材料;審批后提交“疫木采伐承諾書”(明確定點加工企業名稱、松木流向說明及除害處理方式)等。
第四條 疫木安全利用除治的規定。定點企業必須取得疫木除治性采伐許可后,按照疫木除治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疫木安全利用除治,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按規定的技術標準除治的,應做好登記并報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同意后的方式進行處理,不能擅自改變方式除治。
(一)定點企業必須建立除治隊伍人員檔案并辦理人員人身意外保險;除治隊伍人員上山采伐作業前必須做好采伐作業安全培訓;采伐作業時應統一穿著明顯標志服裝,并攜帶配有照片、姓名的公司身份證件;加強采伐作業管理,嚴禁疫木流失。
(二)定點企業除治隊伍作業前必須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工作站報告,由轄區人民政府將《陽山縣 鎮人民政府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監管人員名單統計表》(附表1)、轄區林業工作站將《陽山縣 鎮林業工作站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監管人員名單統計表》(附表2)和定點企業將《定點企業清理松材線蟲病疫木管理人員名單統計表》(附表3)報本局備案;
(三)清理數量和處理數量以當地鄉鎮政府派出監管人員、轄區林業工作站派出監管人員和定點企業派出管理人員每天進行三方簽字確認《陽山縣 鎮政府清理病死松樹每天處理臺賬記錄表》(附表4),所有下山疫木必須及時運往定點企業,當日做好噸數登記臺賬。
第五條 疫木收購及運輸的規定。定點企業在本縣范圍內可以收購、運輸有合法來源的疫木。
(一)定點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購疫木,不得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疫木,不得拒收責任區疫木;收購非本企業除治隊伍采伐的疫木,需簽訂收購合同,并報告縣林業局同意。
(二)轄區鄉鎮政府疫區疫木監管人員和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疫木運輸管理工作,由轄區林業工作站做好轄區鄉鎮疫木安全利用登記管理臺賬(調運地點、調運時間、重量、調運單位、調運人簽名及聯系電話、監管人員簽名及聯系方式等,見附表5)。每車調運照片(用水印相機拍照)存檔工作及調運地轄區林業站調運前,要提前通知到達地縣定點企業,做好對接監管及疫木進廠后拍照及臺賬簽名確認等工作。
調運前轄區林業站安排站疫區疫木監管人員到調運現場用水印相機完成調運照片兩張存檔,第一張是在完成裝車后要求轄區鎮人民政府和鎮林業工作站監管人員、調運司機和顯示運輸工具車號同框照片;第二張是在運輸工具最后固定結處加有陽山縣 鄉鎮林業工作站印章的封條照片。如在縣定點加工企業所在地內調運松材線蟲病疫木(含除治性采伐松樹)的,由轄區林業站同樣分別安排調運地監管人員和到達地監管人員拍照及做好臺賬登記簽名等監管工作備查。
縣定點加工企業的運輸疫木要用車廂全封閉的車輛,或疫木裝車后,表面必須用防水布或塑料編織布或孔徑不超過0.5cm的網遮蓋,用鐵線捆緊。并在最后固定結處加有陽山縣 鄉鎮林業工作站印章的封條,由接收單位定點加工企業拆封,中途不得拆封。
定點企業加強疫木運輸管理,運輸疫木要用車廂全封閉的車輛,或疫木裝車后,表面必須用防水布或塑料編織布或孔徑不超過0.5cm的網遮蓋,用鐵線捆緊。并在最后固定結處加有陽山縣 鄉鎮林業工作站印章的封條(見附表6),由接收單位定點加工企業拆封,中途不得拆封。
(三)縣定點加工企業必須組織專業車隊運輸疫木、小徑材,運輸開始前各運輸車輛的車主名稱、駕駛員、車牌號碼等有關資料,必須報本局及轄區鄉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第六條 疫木入廠管理的規定。經許可同意的定點企業廠區為存放、加工、除害處理疫木的合法區域,因防疫需要臨時設置的疫木堆場需報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同意。
縣定點企業對進廠疫木必須實行電子過磅,建立疫木入廠登記臺賬(入廠時間、重量、疫木來源、轄區林業工作站簽名確認等);進廠疫木必須疫木堆場規范堆放,與其他木材或產品的堆放應相對隔離。要求疫木到達之日起48小時內處理完畢。
縣定點企業除建立入廠臺賬還要留存每車進廠現場用水印相機兩張照片備查,第一張是在封條拆封前縣定點企業管理人員和調運司機同框照片;第二張是在封條拆封后縣定點企業管理人員和調運司機同框照片。
第七條 疫木加工除害處理的規定。定點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加工除害處理,除害處理技術指標嚴格參照《松材線蟲病疫木處理技術規范》(GB/T23477)和《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包裝材料處理和管理國家標準》(GB/20427)執行。
松木與其它木材要分類加工,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時進入規定區域,不得混放;旋切片廠的旋切單板厚度不得超過0.3厘米;其它切片厚度不得超過1厘米;
粉碎(削片)定點除害企業的粉碎物粒徑不超過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過0.6厘米)。
疫木加工除害處理必須在林業部門規定安全期內進行,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疫木必須在本機關監督下,由企業組織銷毀或應急藥物除害處理,并對場地進行全面清理(包括加工剩余物)。
第八條 定點企業廠區管理的規定。必須具備與疫木除害處理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廠區采取封閉管理,疫木堆放場、疫木除害處理區、除害成品區等應該相對隔離獨立。
必須具備符合疫木除害處理要求和標準的生產設備(包括加工剩余物設備);廠區合理設置監控設備,可全過程在線監控,監控數據應至少保存三個月;疫木堆放場具有能有效防止疫情傳播擴散的設備,指派專人對疫木安全利用場所周圍的松林實施常年監測,做好監測記錄。
第九條 疫木制品出廠管理的規定。出廠制品必須除害處理到位,并按要求及時填寫出廠單,建立出廠銷售登記臺賬(出廠時間、銷售去向單位、數量),出縣的必須及時按規定辦理檢疫許可。
板材定點除害企業所有銷售的產品必須按規定加施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除害處理防偽標識。
疫木粉碎(削片)物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用于制作纖維板、刨花板、顆粒燃料,以及造紙、制炭;嚴禁跨省級行政區進行疫木利用。
第十條 其他管理
(一)企業必須做到合法經營;
(二)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專家論證的生產工藝流程和要求進行生產加工,不得擅自改變生產工藝流程;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熟悉國家有關疫木安全利用的法規,企業工人了解有關松材線蟲病的基本知識,按要求參加本機關組織的相關培訓;
(四)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承諾“上墻”,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做好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資料的建檔工作;
(五)每半月定時上報疫木定點加工企業旬報表,積極配合本機關提供其它相關資料和數據;
(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剩余物(無法利用的松疫木、枝椏、樹皮等)必須集中堆放,集中除害處理或燒毀,不得流失;
(七)每年3月底至翌年9月底,廠區周圍懸掛松褐天牛誘捕器,誘捕天牛成蟲,防止疫情傳播;
(八)每年自覺接受廣東省林業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疫木變性企業開展抽查工作。
(九)保持廠容廠貌整潔。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陽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陽山縣 鎮人民政府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監管人員名單統計表》
2.《陽山縣 鎮林業工作站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監管人員名單統計表》
3.《定點企業清理松材線蟲病疫木管理人員名單統計表》
4.《陽山縣 鎮政府清理病死松樹每天處理臺賬記錄表》
5. 鄉鎮疫木安全利用登記管理臺賬
6.陽山縣 鄉鎮林業工作站印章的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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